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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以了解和掌握放射防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职业病发生时获得诊疗和康复服务。
对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减少职业危害。
放射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2-4周的保健休假。
放射津贴:放射工作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提前退休:从事放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指令。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劳动者有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印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他们在从事放射工作时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