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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分录需根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一、投资方(以不动产作为投资)
初始确认时
建造或取得的不动产需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
分录示例 (成本模式):
$$借:固定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后净值)$$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若存在资本溢价,需调整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处置不动产时
若后续处置该不动产,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分录示例 (清理收益为正):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值)
营业外收入(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原值)
$$
*注:若为净损失,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二、被投资方(接受不动产投资)
初始确认时
接受的不动产需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分录示例 :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注:若投资方存在资本溢价,需调整资本公积。
三、税务处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