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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Oren E. Hartmann)是奥地利法学家,主要活跃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其法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法律社会学派
法律发展重心
埃利希提出,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于立法、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这一观点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有相似之处,强调社会物质条件对法律的决定性作用。
“活法”理论
他主张法律是“社会的活法”,而非僵化的“死法”。法律应随着社会变化而调整,强调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和动态性。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埃利希认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必须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分析和解释,反对抽象的法律理论。
二、自由法学
反对国法中心主义
他批判实证法学派的国法中心主义,主张法律应服务于自由,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现法律价值中的重要性。
“自由的法发现”
埃利希倡导法官应通过理性判断发现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这一理念对自由法运动有重要贡献。
三、其他贡献
法律史研究 :他对罗马法、英国法等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奠定基础。
秩序理论 :提出现代社会存在“一阶秩序”(如法律秩序)和“二阶秩序”(如社会秩序)的二元结构模型。
总结
埃利希既是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也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理论融合了社会学与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自由价值,对20世纪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