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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又称《泰始律》,制定于西晋武帝司马炎的泰始三年(267年),并于次年颁行天下。因《晋律》曾经过当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的注释,故又称《张杜律》。
《晋律》是在曹魏律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其特点是“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即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条文间的系统性和逻辑联系,进一步简省条文,减轻处刑幅度,显现出“宽简”而“周备”的特点。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斐和杜预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因此, 《晋律》之所以也被称为《张杜律》,是因为张斐和杜预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注解,并且这些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