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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由公安部组织成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由人社部会同公安部共同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