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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装饰装修物是指 与房屋结合在一起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品。具体来说,附合装饰装修物包括不能轻易拆除的装修物,例如天花、门窗等,这些物品与房屋结合后形成了固定性和继续性的物理形态,分离它们会损害建筑物本身或者需要巨大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和补偿问题主要依据是否形成附合来决定。如果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且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要花费巨大,则可以认定为附合。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需要考虑其与房屋结合的固定性和继续性程度,以及分离所需费用或是否丧失独立价值等因素。如果未形成附合,承租人通常可以拆除这些装饰装修物;如果已经形成附合,则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附合装饰装修物主要指与房屋结合紧密,不易拆除或拆除后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装修物品,如固定在墙体的地板、墙壁、门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