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上期留抵税额,本期继续抵扣。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时,上期留抵税额体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13栏次“上期留抵税额”。
第17栏次“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来自于附列资料二本<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上期申报表主表第20栏次“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来自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次“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抵扣流程一般是这样,首先搞清楚上期留底税额是因为上期销项税小于进项税(当期十上上期留抵税额),因此增值税报表上的上期留底税额体现在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本期销项税额记在应交增值税的贷方,本期进项税记在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到本期期末,本期贷方减去本期借方再减去上期借方余额,若顺差,记在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为应交(补)税金,若逆差,则记在同科目的借方,为本期留抵税额,供下期抵扣。
周而复始,完成了上期留底税额的抵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