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动火范围是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又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一级动火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易燃气体、蒸气挥发、散发的场所。
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等有明火或火花的防火空间的一切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作业。该区域半径为30米,因此该30米范围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